洗澡摔倒浴池有责任吗
时间:2023-07-26 11:35:10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浴室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应做好防滑等安全保护措施。顾客在浴室消费过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浴室应对顾客因摔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顾客作为成年人,其在洗浴场所消费更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

宿舍洗澡摔倒算不算工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考虑以下要素:

(1)时间要素,即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此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的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单位临时安排工作任务时的工作时间,如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虽然没到或过了工作时间,但是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亦应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内。

(2)地点要素,即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此工作场所既包括在单位的固定工作场所,也包括接受单位安排,在固定工作场所外的其他场所。

(3)内容要素,即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有关,是在从事其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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