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弱男子到浴池洗澡,不慎溺水身亡,引发了一起官司,秦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浴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日前,随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浴池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案经历一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
2010年1月18日,家住海港区迎春里的市民赵某到某大众浴池洗澡溺亡。赵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尸检申请,结果表明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遂以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浴池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项费用25万余元。海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官认为,死者患有多种疾病,明知自身行动不便,应由家人陪护,却不注意自身安全独自洗浴造成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管理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令浴池管理者赔偿赵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40%,总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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