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最好不要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相关案例:
2017年3月21日21时许,李某横穿307国道时,与张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当时李某还有意识,躺在地上还能动,可小轿车司机没有管,开车跑了。
半小时后,王女士的弟弟开车经过事故发生地,因天黑下雨视线不好,没有发现地上躺着人,直接从李某的身上轧过去了。由于王女士的弟弟并不知道自己轧了人,所以直接回家了,后来上班时被交警传唤才知道。
王女士介绍,尸检报告表明,李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开放性损伤(撞击伤)和胸部闭合性损伤(碾轧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名司机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弟弟均为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这个案例中,如果王女士的弟弟能证明事故发生时,由于天黑下雨他并未发现受害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晓。而且,事后也没有在其车上提取到任何物证,能证明王女士的弟弟明知与被害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驾车驶离,那么王女士的弟弟将不构成肇事逃逸。
如果王女士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按照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最好不要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由于王女士的弟弟收到事故认定书时,正在看守所羁押,所以没有就事故认定申请行政复核。但可以在法院审理阶段就该事故认定要求进行证据审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错过了法院阶段,事故认定书被法院采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或者鉴定,应当由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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