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广泛深入地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三是借助和发挥“外脑”作用,助力公益诉讼开展。为了解决办案中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检察院需要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外脑”作用,聘请环保、卫生、医疗、金融等领域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助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是巩固工作成果,打好专项战、攻坚战,回应关注。要巩固现有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坚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驰而不息、持之以恒的丰富目前开展的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事件为重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和焦点。
五是不断拓宽公益诉领域,延伸公益诉讼触角。继续用开拓创新、主动监督、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引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拓宽公益诉讼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新领域。
六是多措并举、协作共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扩大和深入挖掘案源线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范围、提起诉讼主体、适用法律、责任承担方式都相同。本质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断后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只有当国家和社会缺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且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处在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时,在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诉前程序履行诉前程序是否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求的诉讼效率有所矛盾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可以了,无需履行公告程序。
上述两种观点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专项的说明。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需履行公告的诉前程序。第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是解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取得诉讼主体地位的途径。也就是说,在没有证实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是不能直接取得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故采用诉前公告制度来证实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事实。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最高检、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增加的新的公益诉讼类型,既不同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其解决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发现侵害公共利益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防线。第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兼具保护公益和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既侵害公共利益又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机关分别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则会形成不同管辖层级的两个案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力、妥善解决当事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第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法律上与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差异。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附于刑事公诉的,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虽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性质,是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新案件类型,其不需要适用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诉前公告程序即可获得诉讼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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