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资应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3-04-24 02:00:28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7天收到4769条多数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法(草案)》自3月20日全文公布之后,7天之内收到各界群众4769条意见,其中大多数意见涉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被屏蔽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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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下午,全国人大新闻局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向媒体介绍了相关情况。李援说,群众提出的主要是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与建议,其中表达出一种强烈的意愿,对劳动者的保护不能有空白。具体到工资问题,有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应承担法律责任。

李援说,全国人大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意见。由于群众来信涉及邮寄时间等因素,因此,第一个星期收集到的意见主要是来自网络。3月20日晚9时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及说明文件,32分钟后人大网就收到了一位山东群众的意见,随后群众意见源源不断而来。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8个方面。

一、草案应扩大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调整范围。另外,有的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二、草案应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应严格限制利用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草案中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往往会成为单位开除员工的借口。为此,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三、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成为焦点。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杜绝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不少意见建议应对劳动保险作出相应的规定,并规定恶意拖欠工资、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不同意见。草案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对此,有意见表示,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刁难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逃避补偿,法律应当把这种现象包括进去。也有人认为,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补偿金。

六、劳动合同应该体现同工同酬。在有的单位,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法律应当给予解决。

七、不能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试用期过长、试用期期间工资待遇太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三个问题,受到群众关注,认为法律应当作出相应规定。

八、劳动力派遣问题有待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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