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办[2009]198号
关于发放《工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证》(见附件1)是职工发生工伤、患有职业病被认定或视同工伤(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统一印制并发放的证书。
二、各用人单位于2009年12月10日以前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送本单位工伤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
三、2009年12月中旬省厅将向各用人单位发放《河北省工伤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及空白工伤证,各用人单位要按要求录入并打印工伤证,在首页处粘贴一寸红底免冠照片,并于2010年2月1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用印。
验印时请携带工伤职工认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已按有关规定确认,并纳入统筹的,上报纳入时的老工伤审批表复印件),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以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各用人单位要将办理好的《工伤证》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或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各用人单位要重视《工伤证》发放工作,明确人员专门负责,认真做好准备,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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