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5 11:27:22 4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筹集重点经济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开拓金融市场,发展直接融资,为振兴我省国民经济服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一九九一年首批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一亿二千万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人民银行省分行做好协调工作,在三月底前集中批准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一亿二千万元。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为12.6%。

二、债券以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省医药总公司的名义发行。四家总公司各承担三千万元债券发行任务,并向人民银行省分行提出申请发行债券的报告,办理债券发行的有关手续。债券的票面印制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负责。

三、上述债券由各专业银行省分行组织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发行期内各专业银行省分行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完成代理发行任务。发行期满,未完成的部分,先由各专业银行省分行认购,确保债券资金按期划付给使用单位。各专业银行省分行承担代理发行任务的分配,依据使用债券资金的企业所在开户银行的用款汇总数分别确定。

四、省计委、经委要抓紧会同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和省财政厅根据“两个优先”,即优先用于“一条龙”经济技术开发项目和申请发行债券总公司系统内企业的原则,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提出清单,报省政府审定。

五、这批地方企业债券,由财政按照债券资金使用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对债券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差额部分实行贴息,由资金使用单位与当地财政部门签订贴息的有关协议。

六、使用债券资金的企业是债券发行实体,承担债券发行、兑付手续费(统一定为10‰)、票面印刷成本和宣传费等费用支付。具体由代理发行单位与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在债券资金到期前一个月内,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债券本息,一次划付给原代理发行单位,确保债券按期兑付。届时不能全部偿还债券本息的,超期未还部分,财政不予贴息,银行可扣用款企业的专项基金。

七、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积极购买地方企业债券,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对居民个人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八,这批地方企业债券将于三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公开上市发行。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这批债券发行及转让的具体事项,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另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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