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既遂会怎么样追究责任
时间:2023-05-22 19:33:52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既遂会怎么样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转化犯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这是关于本罪的转化犯的规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政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保证公民的邮件、电报快速、准确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追逐个人的私利或出于其他卑劣的动机,竟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危害。有的受害人因联系中断、信息未能及时传达,贻误了工厂、企业的生产;有的汇款被窃取、冒领,合法财物受到侵犯;有的公民因信件被私拆,一些个人隐私被泄露,精神上遭受了严重压力;有的则因信件、电报被毁弃、隐匿,亲友间失去联系,导致互相猜疑,家庭产生矛盾、破裂或恋人、朋友关系中断,等等。因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其次,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侵犯了邮电通信部门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电通信的运作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例如,一封寄往省外的信件,一般要经过出口局、转口局、进口局,要由分拣员、封发员、押运员、分发员、投递员等五大员的连续协作配合,才能由发信人手里寄到收信人手中。如果上述环节的任何一环上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了这封信,不仅直接影响发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权,而且直接地使邮政通信网络遭到破坏,影响整个邮电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信誉。同时,国家还应赔偿公民因邮件、电报被私拆、隐匿或毁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是对国家邮电通信的侵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所谓私自开拆,是指非法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使封缄失效的行为,合法行为不在此限。所谓“封缄”是指使书信、电报、印刷品的内容从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装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纸包扎上、邮包用线缝上等。私自开拆不以破坏封缄为必要,行为人私自开拆后是否阅读信件内容或了解信件内容,或者私拆后再行封缄复原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私拆、隐匿、毁弃三种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如果两种或三种行为形式兼而有之,仍以本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邮电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报、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以本罪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分拣、接发、押运、投递等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条件,进行违背职责的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邮电部门的领导者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的方便在内。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以后者居多。

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

主观要件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己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部门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窃取某种证件;有的为了窃取女人相片、画片;有的为了窃取金钱、贵重物品、证券等财物;有的企图窃看他人信中的隐私、秘密;有的是偷懒、贪图安逸不送邮件、电报而加以隐匿、毁弃;有的是为泄私愤、图报复等,在一般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既遂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处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侵犯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触犯本罪且有窃取财物行为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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