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时间:2023-03-23 20:11:49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只能进行过失性解除、医疗期满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其他情形都不能解除。

涉及到在试用期的三期女职工的,只能进行过失性解除,不能进行医疗期满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是过失性解除的第一项,所以在试用期的三期女职工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一、试用期哺乳期辞退员工吗

1、在试用期间。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女职工如有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在产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护之列。

不过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首先,单位要有规章制度;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劳动者已经学习并签收了规章制度;最后,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在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此依法辞退并通知该女职工。

3、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的予以辞退。

5、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劳动的合同。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都可以无条件的接触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我们不能借正在哺乳期之名而不上班或者不认真上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休假就休假,该上班就上班,针对上面六种情况,公司是可以辞退哺乳期员工的。所以我们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二、只要解除就意味着赔钱吗

为什么很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劳动争议就要赔钱,难道劳动法真的就无限制的保护劳动者吗?

在很多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赔的很冤枉,如果按法律规定本来就应该给的钱,那是固定的用工成本。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做好风险防范,导致赔了不该赔的钱,这就不仅窝心,还窝火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明确了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提到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再加上用人单位是管理者,掌握了大部分用工过程的证据,因此,法律几乎将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要举证存在劳动关系即可。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流程,不注重相关的程序与证据的收集,发生劳动争议,而又举证不能时,发生窝心又窝火的事将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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