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可以辞退
时间:2023-04-13 20:02:35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场真的是不会再专门给我们有学习的机会的,所以相比之下,对待那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肯定被正式聘用的这种几率就特别的小了。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能是相关的资质证件不够,或者观察以后根本就完不成公司交给的工作,在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被辞退的,而且不用赔偿。

一、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可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以下三部分内容进行举证: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这点前面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同时,必须提请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该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由其签名确认知晓,方能有效。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具体表现的考核结果。这往往也是用人单位最难举证的地方,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证据,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或某一具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从以上分析可知,用人单位要想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反而要承担比其他解除行为更多的举证责任,决不是很多用人单位领导通常认为的可以凭主观感觉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简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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