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后,需要公告确定征地范围和经济补偿标准。征用的土地有附着物的,应当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性基本农田;
(二)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
(三)其他耕地70公顷以上土地。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转让农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单独进行征地审批;经人民征地批准转让农用地的。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进行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和征收目的,征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意见和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如实说明。有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
全文6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