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如何判断“征地公告”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可以从程序、内容、公告等方面判断征地公告是否合法。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书面公布。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征地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一是未经法定通知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决定不具有效力。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公告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第二,法律公告的有效期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征地决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人最多,内容也完全相同。它要求行政机关将征地决策、补偿安置方案传递给每一个失地农民,浪费了行政资源,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规定,这种行政行为应当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而不是以一般行政行为的方式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征地范围内依法张贴公告,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每一个农民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从公告期满之日起,应视为被征收农民已经知道公告的具体内容,起诉期限从公告期满之日后第二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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