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法》第28条,如果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况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一,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非过失解雇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方,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法院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补偿金:
1。暴力以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无故扣减或拖欠三克工资和工时报酬
4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作时间报酬的。向工人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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