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5-03 18:10:19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在《关于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和《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文件下发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在认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人才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时遇到困难。现将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集合后印发给你们,作为统一连续工龄认定工作的政策依据。

一、1992年9月30日前曾在企业工作、目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根据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其1992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时,遇有受刑事、行政处分、自动离职、辞职、除名等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刑事、行政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并被开除工职或受行政开除处分的,根据《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以下简称内人事福字第740文件)的规定,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的,根据《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2号)的规定,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被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工职的,根据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根据《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的规定,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经企业批准办理辞职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根据《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20号)的规定,辞职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92年10月1日)后,职工受到除名处理的,根据《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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