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农村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方式确定;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山、荒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为股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承包、股份经营。承包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另一种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共享的原则,将耕地、林地、草原承包给自己农民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1)缔约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缔约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缔约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2)缔约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3)按照公平分配、人人共享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承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可以延长;
(5)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法的,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征地补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包、出租、交换、转让等;(八)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并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要求,消除危险,补偿损失等;
(9)承包收入可以继承,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他承包与家庭承包相比,其他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利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和养殖水面承包给本单位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其特点是:(1)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缔约方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缔约方可以是农民、联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为“四荒”、“养殖水面”等零星用地,不具备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拍卖和公开协商;
(4)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长期承包(如50年)、短期承包和临时承包;(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约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后,方可转让;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以采取转让、租赁、股权、抵押等方式进行。;(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债权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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