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照顺序作为其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老人的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义务
(一)、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并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所以父母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享有监护权。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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