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李某应聘到苍山县某饭店工作,上班第一天,单位收取了其300元的工作服装押金,2009年3月,李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单位却称要扣取100元的服装折旧费。李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单位要求劳动者统一着装,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树立更为良好的企业形象,这无可厚非。但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而提供工作服是职工必备的劳动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义务提供,不能将生产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因此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工作服装费用。经调解,该单位当场返还给李某300元押金。王时艳
一、劳务公司收安置费是否合法
不合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订立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录用。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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