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雇主和雇员应持有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公司使用“转让单”是否无效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不是书面形式,而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时间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社会治安和良好习惯,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声称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但在实践中,案例较多。例如,只要用人单位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已默示接受并实际履行了新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合同变更结果有效。然而,从合理的角度来看,雇主应该使自己的管理过程更加完善,以防止在这种情况下过于被动。每一种管理行为都应该被白纸黑字地固定下来作为证据,以防止在发生纠纷时相互推诿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雇主变得强大,工人成为弱势群体。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出现了“注重保护劳动者”的信息,导致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被告即告上法庭,通常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有鉴于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时都会谨慎、循序渐进,以维护自身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劳资之间会在不经意间出现“信任危机”,大多数人认为,解决“信任危机”的最佳方式是在纸上落实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所有相关内容。如果其他人将来违背承诺,他们可以用手中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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