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程序: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银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的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
预售商品房转让规定
预售商品房转让规定是:
1.转让人和发展商签订书面《预售商品房预售契约》,而且应当于签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办理预售契约的登记备案手续,交纳印花税,此时该预售契约方才正式生效。
2.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已生效的预售契约背书栏内签字,并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规定各自交纳有关的税费。
3.预售房再转让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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