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任务完成作为终止条件,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对于一些工作任务而言是无法确定工作任务完成的具体时间的,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因此,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显然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不能成立的。
一、其他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外,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两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劳动合同法中还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2、固定期限不满3个月用工。不满3个月的用工为短期的、临时的用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中也将这类情形定为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任务完成不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笔者想提示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终止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自2008年9月18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即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该条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不再续约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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