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子女后能要回吗
时间:2023-03-06 19:20:18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赠与的规定,赠与给子女的房屋可以收回,只要满足法律的规定条件下,就可以收回。条件如下:1、如果房屋还没有过户的,则可以随时收回;2、如果房屋已经过户的,则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收回:子女不尽到抚养义务的、子女故意伤害父母的合法权益的。

一、为子女购置房产的问题是怎样的

为子女购置房产的问题如下:

1、只能全款支付。如果孩子不满18周岁,房子又要登记在孩子名下,这就不能选择贷款,只能全款购房,因为有明确规定贷款只能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是硬性指标。

2、不能随意出售子女的房产。父母可以替孩子买房子,但是不能随便卖孩子的房产。

3、父母不得要求收回房屋。虽然父母是实际购买房产的出资人,但是因为房子是登记在子女名下,因为赡养纠纷等特殊原因想要收回房产,这种可能性很小。

4、财产分割困难。

二、房屋使用期限到期之后怎么办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一)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三)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所有人名下的。

三、承租人提起起诉要求乙方违约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房屋,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房屋属于违约。甲方要收回房屋或乙方要提前退租,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如果甲方要提前收房,除满足第1点的条件外,需要返还乙方多交的租金并支付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果一方不按照本条约定的条件解约,就属于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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