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拒绝接受加班的工作安排,企业是无法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在进行加班决定时,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同劳动者就此事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若在此环节中劳动者未能达成一致看法,公司也不得强令其承担额外加班任务。
唯有在劳动者本人明确表示同意并自愿参与加班的情况下方可为之,且还须对加班时间加以严格控制,同时确保在加班之后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合理的加班薪酬。
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出现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由于其他特定原因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际,为应对这样的突发事件,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加班则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
1.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关键设施存在故障,对生产活动和公众利益造成了直接影响,或者必须立刻修复的时候;
2.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益和维护公众道义.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6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