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1)转让方已完全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是指合营者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或合营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作为股东,合营企业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这是合资企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各方出资不仅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也是各方享有相应权利的基础。合营企业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无权转让其股权。投资者不支付其投资的事实构成违约。如果他将未偿投资金额转移,实质上是在逃避和推卸法律责任。这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投资者已按合同约定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因故确实不能继续出资的,依法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调整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和相应的权利。只有依法采取这些措施后,才允许转让
(2)股权转让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合营企业是在充分了解和信任对方信用的基础上自愿成立的合营企业。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实际上是在向合资企业的另一方强加新的合伙人。这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中具有人与人合作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愿性原则,可能损害合资企业另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合资企业的未来发展。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转让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应当经合营他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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