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让的财产,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权物交由质权人占有,使其不再享有质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出质人还可以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物权质押。
质权与留质权的区别
两个都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什么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留质权却是法定担保物权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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