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向谁索赔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向引起险情发生的当事人索赔。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种类
紧急避险的种类包括以下两种:
1.法定(职责)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因职责规定,正在执行职务时,依法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消防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于发生的火灾负有法定义务避险。
2.自愿(主动)紧急避险,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所采取的避险行为。
三、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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