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逗留须知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居民)和定居国外回国后暂住南宁市的中国公民,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均可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D字签注)。逗留签注为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期限签发。
二、受理部门
户口属南宁市区的居民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户口属横县、宾阳、武鸣、上林、马山、隆安县的居民到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在南宁市暂住的,到南宁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横县、宾阳、武鸣、上林、马山、隆安县暂住的,分别到各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亲自到受理机关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未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须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用A4纸复印)
1、填写完整并贴有1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西区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申请人须到广西区内具有出入境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照,照相馆名单请登录l查询。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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