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内部调整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时,撤销相关部门不应成为企业单方面实施岗位调动的合法缘由。
进行此类变动前,务必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同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作为劳动者,员工有权利对此表示反对或者拒绝理解。
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应按照原先的约定继续执行,而非因企业的单方面决定而发生改变。
若企业因此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如果员工出于个人意愿选择离职,那么企业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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