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出生登记办理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8 08:43:12 1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铁岭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2.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或母至少一方为少数民族);

3.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4.父母户口簿;

5.出生医学证明。

二、铁岭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新出生婴儿落户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三、铁岭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铁岭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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