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结算
工资结算是指劳动者为完成一定工作量,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或口头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一定时间(如一周、一个月、一年等)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进行结算,在中国大陆通常是月薪。根据我国法律,工资必须用货币支付。简单地说,工资结算是指在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各种劳动成果的金额与劳动单价的乘积的总和,最终得到双方认可的总金额。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职工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调整了职工制度的工作时间计算和工资折算方法。以下为通知全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083号关于职工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根据“国定假日和周年纪念日”(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年度平均系统工作日和工资换算方法调整如下:
系统工作时数计算年度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度工作日:250天÷4个季度=62.5天/季度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时间:将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51条,用人单位应在法定节假日依法支付工资,即:,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不排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相应地,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换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日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薪天数×8小时)。月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3.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职工年平均月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08号)[1]
工资结算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通过编制《工资结算表》支付职工工资,办理工资结算。工资表,又称工资表,由车间和部门编制,每月一份。在工资表中,根据工资卡、考勤记录、生产记录和代扣代缴资金等信息,按人员姓名填写“应付工资”、“代扣代缴资金”、“已付金额”三部分。工资表一般一式三份。劳动工资部门留存一份备查;“工资条”应根据第一名员工进行削减,并与工资一起分发给该员工;一份由员工签字并交财务部门作为工资核算凭证的工资支付复印件,用于代替工资明细核算。由于工资表是由各车间、各部门分别编制的,只能反映各车间、各部门的工资结算与支付情况
全文9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