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延时加班时并履行了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则表明是用人单位安排或者同意加班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一)、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及延长工时的时候,均使用了“用
人单位安排”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强调的还是用人单位由于自身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二)、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上看,劳动法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劳动法的规定必然是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护员工的休息权。但是,员工的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休息权被剥夺,所以,员工自愿加班是不愿支付加班费的。
三、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一)、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关于加班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对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承认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为加班,则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休假。
(二)、用人单位已在事实上默认了该种行为为加班(如允许员工打加班卡),或对于员工自愿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费的先例,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员工自愿加班,并非是单位在延长工作时间,所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支付员工加班费的。这一点尤其需要劳动者们注意,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单位要求加班就有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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