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16 10:00:48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员工在行政拘留期间,未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不要支付员工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非因员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应如何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企业因合并或分立之前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

4、建设单位因未洁清工程款而引发欠薪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欠薪或欠薪逃匿,由谁负支付员工工资责任?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6、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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