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需不需要签订合同
如果存在有新合伙人入伙,需要签入伙协议书,那么该份入伙协议书就是该合伙协议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不存在新合伙人入伙,那么就不用再签入伙协议。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各国合伙法律一般均规定,接纳一个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债务承担
我国法律确定了由入伙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基于此,法律上要求在新入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前,原合伙人必须将合伙企业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情况向新入伙人全面说清,以使其有足够的资料去判断是否加入合伙企业。
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既存债务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
(1)合伙财产是一种有担保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
(2)新合伙人入伙时必然要首先对合伙的资产负债进行调查,在调查分析后仍同意入伙就意味着承认、接受合伙之债务。
(3)合伙企业之资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支配,新入伙人所提供的投资可能被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的融合导致责任的融合,在债务清偿时,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来清偿,不可能先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给合伙人尔后再由合伙人去单独清偿债务,只要财产与债务相当,即使入伙人承担以前之债务,也无大碍;再者,以入伙时间来确定合伙人的责任界限,使合伙人分为两类、三类,必然不易形成合伙人之间的良好信任与协作关系,损害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4)可以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5)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之利益。
全文6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