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企业财产分割方式包括改变股东身份和分配股权比例。双方需协商一致,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当事人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企业财产分割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通过改变股东的身份来实现财产分割;2、通过分配股权比例来分割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分割出资额。即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当事人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离 婚 企 业 财 产 分 割 方 式
离婚时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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