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加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应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对合伙企业的现有债务承担责任的原因如下:
(1)合伙企业财产是一种担保财产,合伙人将其所有财产用作债务担保。(2)当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时,他必须首先调查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如果经调查分析后仍同意加入合伙企业,则意味着确认并接受合伙企业的债务。(3)合伙企业的资产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控制。新合伙人提供的投资可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的整合导致责任的整合。清偿债务时,应当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可能先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给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分别清偿债务,只要财产与债务相等,即使合伙人承担以前的债务,也无所谓;此外,合伙人之间难以形成良好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损害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4)提高合伙企业的声誉(5)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关法律:
合伙法第43条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在签订合伙协议时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1)合伙协议中规定的退出理由发生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2)(3)导致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的原因的发生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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