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工伤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3-04-13 14:44:14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伤保险条例》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作了明确规定,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制度目有是给予经济补偿;

2、工伤职工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向加害人索赔除外)

案例

茅某系江苏省大丰市某公司职工,1996年11月到该公司上班。2003年10月21日上午10∶30左右,茅某在本公司内运输浓硫酸时,因盛装浓硫酸的桶突然暴裂,浓硫酸溢出,致使其裆部被烫伤,经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双大腿会阴浓硫酸烫伤、烫伤后疤痕增生。在一段时间内,茅某局部瘢痕瘙痒剧烈,瘢痕反复破溃,后经当地及上海医院医治,病情有所好转。茅某受伤期间(2003年10月21日-2005年3月24日)发生医疗费计41304.6元以及到外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由该公司按规定报销。

经公司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4年10月6日以茅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其为工伤。2005年1月24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九级伤残。

2005年4月,该公司决定与茅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决定补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38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8.98元、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1300元,同时还为其补办了1996年11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明确公司承担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茅某对上述补偿予以认可,但认为伤害损害了自己的性功能,影响了自己的性生活,并因此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调处理,茅某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公司承诺与其解除合同后,如其工伤复发并经有权部门鉴定确需医治时,负责为其治疗,并给付其治疗期间的误工、护理等费用。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问题却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

一、该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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