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作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精神病发病期不能结婚
曾经争议极大的强制性婚检制度取消了,但如何保证有以上五种情形不予登记得到落实呢?昨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立。张立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然取消了婚检,但条例中规定五种不予登记的情形,还是要靠类似于婚前检查的制度来保证落实的。没有专业的医疗机构询问和检查,就很难把关。特别是近亲、遗传病,尤其是广东高发的地中海贫血等疾病,如果不把关,对后代人口的质量就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广州市卫生局妇幼处邱处长指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病和传染病发病期间;对于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则不限制结婚,但要对其生育进行限制和指导。据悉,广东省卫生厅日前已经就婚检的问题进行讨论,接下来,有关部门拟对婚检不作硬性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文化素质及传统多发遗传性疾病等采取相关措施,出台相关的措施以保证出生人口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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