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请求修改姓名,但以下情况除外:1)曾受到刑事处罚;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3)父母离婚且未达成协议;4)更改后的姓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可能引起重大误解;5)有其他特殊原因。
不予更改姓名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
4.更改后的姓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引起重大误解;
5.其他特殊原因。
被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不能更改姓名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被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享有姓名权。然而,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被强制措施的人的姓名可能会受到侵犯。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被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的姓名权应当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销毁其姓名。因此,被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尊重其姓名权。
结语: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被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享有姓名权。然而,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被强制措施的人的姓名可能会受到侵犯。因此,被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尊重其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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