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被拘留人的不予收拘情形,包括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且是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患有严重疾病以及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如果被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以上情形,应当另行处理。
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拘留人,不予收拘:1、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2、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且是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4、患有严重疾病的被拘留审查人员;5.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若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另行处理。
素材中关于不予收拘的五种情形,有哪些相关条款?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不予处罚。这五种不予收拘的情形包括: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七十周岁以上或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身高超过一百四十五厘米的、第四项规定情形中执行拘留处罚的人、以及其他不适用拘留处罚的情形。因此,素材中关于不予收拘的五种情形,主要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七十周岁以上或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身高超过一百四十五厘米的、第四项规定情形中执行拘留处罚的人以及不适用拘留处罚的情形。
以上是关于不予收拘的五种情形的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七十周岁以上或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身高超过一百四十五厘米的、第四项规定情形中执行拘留处罚的人以及不适用拘留处罚的情形,均不予收拘。因此,若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另行处理。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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