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行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特殊规定。对于前者,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或者在监护人的同意下由他们自己行使;对于后者,法院应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由于他们没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能力,所以他们的姓名权应该由监护人行使或者在监护人的同意下由他们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权行使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权行使问题,主要涉及到其自然人格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权的行使,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他们的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权不得被侵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姓名权。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权的行使,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他们的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权不得被侵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姓名权。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全文6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