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名改姓申请书
XX派出所,我叫XX,XX,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年XX周岁,因周围四邻重名XX人,给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故申请更名为XX,望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二、改名字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未成年人更名改姓必须由父母同意,成年人则可自行决定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二)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
(四)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派出所自己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
三、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规定
(一)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二)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10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16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四)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
(五)民族成份变更。户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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