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必须要本人去办理,并随带户口本、身份证,印制一个十指的指模,大约需要一个星期左右可取证明。
(二)准备两张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当地派出所领取两张《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空白表,并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清楚、正确。
(三)将《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拿到所在的村委会(乡镇)或居委会(街道)签字盖章,并请村委会(乡镇)或居委会(街道)出具证明。如果是在校生或有单位的,所在学校或单位均要出具证明。
(四)本人写好一份户籍改名字申请书,并随带上述证明以及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要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一般均需3人以上)全部签署同意意见后才算办理完毕,然后即可办理新的身份证。
一、姓名权是什么
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
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个体自然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姓名的组合,构成每一个个体自然人的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因而姓名是自然人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
二、变更改姓名的限制条件
(一)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二)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证名字错误的;
(三)身份证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四)身份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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