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罪的五种情形
拒执罪的五种情形如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拒执罪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执罪构成要件
1.客体条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2.客观要件是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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