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
年。
2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1、税率式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税率式优惠即直接减低适用税率,例如:对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适用税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率式优惠属于法定减免,并且在申报表中不直接反映减免的所得税额,一般不作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只需按照实际应缴税额计提并缴纳所得税。
2、税额式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税额式优惠即直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如:对于乡镇企业减征应纳税款的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以及在一定年度内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税基式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税基式优惠即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4、混合式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混合式优惠即上述三种优惠的组合,例如税率式优惠与税基式优惠的组合、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的组合等。
对于上述2、3、4种情况的减免的税额应记入“资本公积——减免所得税”科目。
如果不按照上述原则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就会出现企业在“所得税”科目只记录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费用,无形中增加了税后净利润,使少记录的所得税费用转化为可供企业分配的税后净利润,税后净利润既有可能转增资本(股本),更有可能直接分配给投资者,当然也有可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必须对减免的所得税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将减免的所得税用于转增资本(股本)或弥补亏损,防止用于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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