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除了行业优惠外,还有地区优惠。
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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