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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办企业,促进景宁经济发展,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指出,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的新办企业,给予三至五年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此外,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少数困难的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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