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26 08:42:12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54条: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部发[1994]409号第3条第3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劳部发[1995]309号56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备有法律效力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在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全国范围: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一、2020苏州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的主要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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