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增110元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出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
《通知》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08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通知》针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此次调整,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及《2009年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对表》,交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所在企业或社区进行核对公示后,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调整。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其伤残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符合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补贴。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进行待遇调整。
山东省工伤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山东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7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65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5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4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此外,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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