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
《通知》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08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通知》针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此次调整,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核对表》及《2009年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对表》,交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所在企业或社区进行核对公示后,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调整。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其伤残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符合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补贴。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进行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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