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1至4级工伤伤残津贴上调到位
2009年2月1日,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月底前,山东省日照市将上调到位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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