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4月1日起,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4910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4630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4360元/月;
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4090元/月。
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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